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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概述

2013-09-05摘录:广东成考信息网关注度:
导读: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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