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以下两个最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三节: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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