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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第四章:法人概述(3)

2013-09-05摘录:广东成考信息网关注度:
导读: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 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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