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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要考点复习(2)

2013-09-05摘录:广东成考信息网关注度:
导读:五、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

  五、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六、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各种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关系。另外,民事关系经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经追认后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是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所以,属公民主体的特殊形式。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两种民事主体,即国家和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创造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六)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简称法律事实。

  (七)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行为分为三种:1、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3、行政行为和裁判行为。

  (八)民事事实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出现,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事实的结合。

  (九)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在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学中居统帅地位。2、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疑难民事案件的门径

  (十)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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