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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自主招生章程

来源:未知  作者:广东招生考试信息网  时间:2012-05-05 15:4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2年自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主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区大学路,邮政编码:523808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1.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项工作;
2.成立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执行小组,负责招生、考试与录取的各项具体事务;
3.成立招生专业专家组,负责命题、阅卷、专业技能考试评分等具体工作;
4.成立监察与保卫工作小组,负责对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全程监察、试卷的保密和考场安全保卫工作;
5.成立综合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协调与媒体宣传工作;
6.成立后勤、财务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所需经费与后勤服务。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身体健康,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中职阶段所学专业与所报考的高职院校招生专业大类相对应,并取得与招生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学制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学制
专业名称及专业方向 学制 招生
计划
学费
(元/年)
住宿费
(元/年)
专业要求
计算机应用技术 2年 300 5500 1200 不招色盲。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2年 100 5500 1200 不招色盲。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2年 100 5500 1200  
合计   500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要求所对应的技能证书。
招生专业与技能证书要求表
招生专业 技能证书要求
证书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 办公软件应用操作员、图形图像处理制作员(photoshop)、图形图像处理制作(CorelDraw)、图形图像处理制作员(3dmax)、网页制作操作员(Dreamweaver)、网页制作操作员(Flash)、网页制作操作员(Fireworks)、网页制作操作员(Macromedia)、应用编程技术操作员、局域网管理员、计算机多媒体软件制作操作员、PC机组装调试与维修、数据库应用操作员、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电子商务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计算机辅助设计制图员、专业排版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制冷设备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无线电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音响调音员、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办公软件应用模块(Windows平台office系列)、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计算机办公软件应用、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调试员、网络管理员、图像制作员 中级(四级)及以上技能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计算机证书、电子证书 B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 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车工、铣工、电焊工、电工、维修电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模具工、磨工、镗工、铸造工、锻造工、热处理工、工程机械维修工、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机械)、电切削工、数控线切割工、数控电切削工、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块操作员级、数控铣工 中级(四级)及以上技能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机械证书、电工证书 B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 维修电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电子设备整机装调工、电子产品检验员、电子产品营销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无线电装接工、音响调试员、电子产品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源调试工、视频设备维修工、电子CAD绘图员、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通信网络设备调试员、手机维修、机组装调试与维修、制冷设备维修工、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电子)、办公设备维修工、计算机电子线路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块(Protel平台)绘图员级、 中级(四级)及以上技能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电工证书、电子证书 B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章  报名方法
第十五条 3月25日至29日进行预报名,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下(往届毕业生自行)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下载“2012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报名汇总表”按要求将此表填写完整发到指定的邮箱。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或考生根据我院的招生专业情况每个考生可报考两个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4月2日前进行确认报名,往届毕业生直接到学院招生办确认报名。应届毕业生在中职组织下网上提交“2012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报名汇总表”后,必须向我校提交下列纸质报名材料。考生所在各中职学校须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在相关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审核员签名并盖学校公章确认。报名材料原则上由考生所在中职学校负责统一上交我校。报考材料均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
①普通高考报名时的回执;
②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带原件)
③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及相关技能比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带原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3张免冠大1寸头像照片(3张照片分别粘贴在《报名表》、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上);
⑤《2012年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表》;
⑥《2012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
第十八条 4月12日前,考生交齐纸质报名材料后,我校复审考生报名资格,复审结果在广东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凭普通高考报名号与密码自行查询。中职学校和考生按照复审合格考生名单组织缴纳考试费,复审合格的考生等待学院寄发《准考证》,并按考试时间安排依时赴考。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考试科目设置与分值:自主招生考试科目为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共3门,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各科分值为综合文化知识200分,专业综合理论150分,专业技能150分,满分为500分。
第二十条 考试安排:自主招生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和专业技能的考试大纲及命题由我校根据招生专业要求制订。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采用笔试的形式,专业技能测试采用现场实操的形式。考试地点设在本校内,考试时间为2012年5月4日至5月15日,我校将根据报考人数确定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具体试室及考试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自主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按(粤教考函〔2012〕2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要求,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考生资格符合资料齐全方可参加自主招生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的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和专业技能三科考试累计总分(包括附加分)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录取名单。
第二十三条 考生加分条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在录取时可在考生自主招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20分;获全省技能竞赛二、三等奖者和获省文艺、体育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在录取时可在考生自主招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5分;获全省技能竞赛优秀奖者,市级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及文艺、体育竞赛一等奖者,在录取时  可在考生自主招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按其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自主招生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九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级中学、中职学校考生必须在4月底前参加普通高考体检,生源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领取体检卡后自行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
第三十条 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是我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7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3〕63号])执行。报考考生必须缴纳考试费用,否则不予打印《准考证》。
第三十一条 考试费用收费方式:参加考试考生的考试费用(包括笔试费用和技能考试费用)原则上由所在中职学校统一收取,中职学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我校账号,汇款时必须在汇款用途处填写中职学校名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并告知银行柜员务必输入电脑,否则无法确认是否交费。户名: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账号:201002732920021617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
第十一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奖学助学基本措施
1.按国家规定评定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设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一、二、三等奖。奖额分别为4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总获奖面达36%。
3.设立学院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奖金为1000-3000元。
4.设立专项奖学金:学生作品、论文、科技发明等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奖励200-1000元。
5.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第十二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职学校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2年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加大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校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加分公示、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校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四章  招生工作监督申诉与咨询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莫强
监督电话:0769-23306108
传真:0769-23306108
电子邮箱:dgzyzsb@126.com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9-23306889
传真号码:0769-23306886
电子邮箱:dgz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dgp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dgpt.edu.cn/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授权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 责任编辑:广东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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