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5〕4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音乐学类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业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2016年全市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上海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小组,负责管理与协调音乐学类专业市统考工作。
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音乐学类专业统考的考试、考务组织与管理,协调并处理考试和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二、市统考院校和专业
同济大学音乐表演
华东师范大学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音乐表演方向)
上海大学音乐学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音乐表演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乐器制造与维护
上海市统考涉及到的外省市院校音乐类专业以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三、音乐学类专业市统考的科目、地点、时间、合格线的确定
1.科目和分值:
声乐演唱、乐器演奏、乐理、视唱练耳。
若考生四门成绩合格,可报考音乐教育或音乐表演专业;若考生三门[声乐演唱或乐器演奏(任选一门)、乐理、视唱练耳]成绩合格,只可报考音乐表演专业。
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三门总分300分、四门总分400分。
2.市统考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汾阳路20号)。
3.市统考时间:2015年12月26日—27日(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见考试安排表)
4.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专业考试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要求,确定音乐学类专业市统考合格线,于2016年1月中下旬向考生发出统考成绩单,对合格考生发放市统考合格证,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四、考试内容和要求
1.声乐演唱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歌曲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要求:考生自备歌曲三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
歌剧咏叹调等。考试时由考生本人自选一首,考官抽选一首,共演唱两首。演唱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演唱技巧(40%)、音准节奏(20%)、语言风
格(20%)、台风表现(20%),给予综合评分。
考生不能自带伴奏。每个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如需伴奏,考生需提供伴奏谱(五线谱)。
2.乐器演奏
(1)乐器选择
①钢琴演奏
[ 2014-12-05 ]
[ 2012-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