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