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填表对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父(母)所在单位”意见栏,由考生民族成份所随父或母的户籍村 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现所在单位,证明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3.“本人户籍所在派出所意见”栏,由本人及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考生填写的户籍信息是否属实,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在同一户口簿上反映的需另做证明。
4.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单位留存,一份由考生交报名点,一份由市县招办上送省考试局。
5. 承办单位:各民族市县、儋州市、万宁市、琼海市、屯昌县民宗委(局)。
报考所在市县 |
| 报考卡号 |
| 相 片
(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盖章)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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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籍 贯 |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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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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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或单位 |
| 民族成份 随父或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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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民族成份是一贯填报 或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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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省(区) 市(县) 乡(镇) 村委会 | |||||||||||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 ||||||||||||
姓名 | 与本人 关系 | 年 龄 | 职 业 | 籍 贯 | 民 族 | 户籍所在地 (县、镇、村委会) | ||||||
| 父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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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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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 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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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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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祖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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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祖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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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学校或 单位意见
| 经核实, 为我校(单位)考生,其民族成份 为 族,所填信息与学生档案(学籍卡)信息一致。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村民委员会或 居民委员会或 父(母)所在 单位意见 | 经核实, 在我(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居住(工作),其民族成份为 族 ,与考生 是(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本人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审核意见 |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县民宗委(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考生 信息填报属实,符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毕业并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条件。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