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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 招生章程

2019-03-18 09:31:56来源: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关注度: 0
导读: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 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2019年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32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9号;邮政编码:5180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形式。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普通高中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1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体育类、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至少有2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文科类考生的3门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艺术类文科考生的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艺术类理科考生的考试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体育类、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须同时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艺术类对应科目的术科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

第六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分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进行录取。文科类及理科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序情况、体育类及艺术类根据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艺术类招生专业,考生学考成绩以及术科统一考试对应科目成绩(下称术科统考成绩),作为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体育类、艺术类考生总分合成原则为学考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学考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成绩当年有效。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成绩排序规则为:按学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考成绩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艺术类考生成绩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学考单科语文、英语、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体育类考生成绩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体育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体育术科成绩仍相同时,按照学考单科语文、数学、英语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节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我院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会计、商务英语专业学费 1450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药品生物技术、食品生物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应用开发、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学费 15500元/生·年;其他专业:建筑室内设计、工程造价专业学费 15500元/生·年;教育国际交流学分互认项目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21000元/生·年,教育国际交流学分互认项目专业只招收专业志愿考生。住宿费1500元/生·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设置:学院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学院奖学金设置:王屏山奖学金获得奖每人每年10000元、王屏山奖学金提名奖每人每年3000元、优秀三好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三好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优秀学生干部每人每年1500元、优秀毕业生每人4000元、先进班集体每班每年3000元。

学院助学金设置:王屏山奖学金励志帮扶,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分档,结合学生学习表现,最高减免受助学生当年50%的学费。

学院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要求建立了“绿色通道”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也可以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邢永健

监督电话:13632610945

电子邮箱:995327621@qq.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36881398

传真:0755-36881350

电子邮箱:471655771@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xa.cn 

招生网址:http://zs.gdxa.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1月1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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