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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6 15:26:03来源: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关注度: 0
导读: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2.办学地点:江苏省泰州市梅兰东路8号

3.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4.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历教育

5.学历层次:本科

6.学习年限:四年

二、招生计划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2017年面向24个省(市、自治区)计划招收普通本科学生2351人,分布于23个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访问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招生网(http://zs.nustti.edu.cn)查询。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三、报考和录取

1.报考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

江苏省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3)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4)英语专业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学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2.录取原则

1)新生录取按照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2)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

3)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并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4)对于江苏省内进档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对于江苏省外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若投档成绩分数相同,数学、外语两门成绩之和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5)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范围内,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人才培养

1.学校关心每一位学生成长,因材施教,实施主体性个性化培养。学生(艺术类除外)入学第二学年,任意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的专业(文理科专业可互转)。

2.学校按专业大类组建考研班。优秀学生入学后,直接编入考研班学习。

3.高考成绩达本科一批省控线或者在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或专利的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在考研辅导、学科竞赛、实践创新等方面配备导师。

五、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经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六、收费标准、奖助学措施及退费办法

1.学费:人文社科类专业14000元/人·年,理工科类专业15000元/人·年,嵌入式培养专业17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16500元/人·年。(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招生计划表)

2.住宿费:1400元/人·年。

3.奖助学措施: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奋发成才。另外,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4.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及我校《学分制收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七、监督机制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信息公开的规定,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3.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检查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23-86150066 传 真:0523-86150030

招生网址:http://zs.nustti.edu.cn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梅兰东路8号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电子邮箱:zsb_tk@163.com 邮 编:225300

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章程由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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