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2)只填报监管证件代码表中的除去”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中代码为”1“、”4“、”x“、”y“的是许可证的代码,应填在许可证栏,不可填在此栏。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中标”*“号的代码都要记住,要做到看见监管证件名称知道代码,根据代码知道是什么监管证件。
(3)填报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4)本栏目只填写一个监管证件的信息,多于一个监管证件的,其余的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按上述第三点的填报格式填写(原产地证书按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填写)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多于一个监管证件的哪个证件填在随附单据栏,哪一个填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没有限制,自由选择。
(5)原产地证书的填写比较特殊,不填写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具体如下:
①适用CEPA香港、澳门的原产地证书,已和我国海关联网,此栏目填”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如,适用CEPA香港的原产地证书填“Y:(03)”.适用CEPA澳门的原产地证书填:“Y:(04)”
而CEPA香港、澳门的原产地证书的编号要填写在“备案号栏”.
②适用其他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证书,由于这些国家都没有和我国的海关计算机系统联网,其填写不同于CEPA香港、澳门的原产地证书。具体的应填 Y + :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
例如,《曼谷协定》项下提供原产地证书进口报关单中,将商品项号第1项到第3项及第5项列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因此,此栏应该填报”Y:(01:1-3,5)“(”01“为《曼谷协定》也既”亚太贸易协定“的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见教材中的《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需证商品序号的意思是填报的商品中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商品的项号(项号的含义见项号栏).其原产地证书编号不需填写。
③对于不适用优惠贸易协定的进口货物,其原产地证书不必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