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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表见代理

来源:  投稿:  时间:2012-04-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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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六、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践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

  (2)从事的事务不同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 责任编辑:广东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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