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概述
一、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通常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合称为留存收益,反映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1.除非发生减资、清算或分派现金股利,企业不需要偿还所有者权益;
2.企业清算时,只有在清偿所有的负债后,所有者权益才返还给所有者;
3.所有者凭借所有者权益能够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二、所有者权益与负债的区别
企业的权益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债权****益两部分,投资者和债权人都是企业资产的提供者,它们对企业的资产都有相应的要求权,所有者对企业的要求权形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形成企业负债。但是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又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债权人往往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企业的所有者根据出资额的比例,可以以股利或利润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而债权人不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只能按规定的条件得到偿付并获得利息收入。
3.对于所有者来说,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除按法律程序减资外,一般不能提前撤回投资。而负债一般都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因此,债权人可以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4.当企业进行清算时,资产在支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后将优先用于偿还负债,如有剩余资产,才能在投资者之间按出资比例等进行分配。因此,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权益。
第二节 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概述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或股东的股份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份额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企业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或协议约定,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以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实收资本应相对固定不变,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实收资本也可能发生增减变化。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当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实收资本的核算
企业收到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后,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如投资清单、银行通知单等),分别不同的出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有限公司应通过“股本”科目核算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的股本总额及在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该账户贷方登记公司在核定的范围内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借方登记公司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减少的股本数额,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的股本总额。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科目贷方登记所有者投资的增加额,借方登记所有者投资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所有者投资的实有数额。该科目按投资者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