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识记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一种智力成果。②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性。⑧专有性。即
知识产权专属于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④地域性。即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领域内有效。要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必须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国际公约,经特定程序获得。⑤时问性。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须支付任何报酬。
(1)著作权
1)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保护的是一种非物质财富。因此,人们也将著作全称为无形财产权,以区别于一般财产所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享受权利的一方成为权利主体,通常指创作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承担义务一方成为义务主体,一般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以外的人。确认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是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实施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和条件。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为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外国人、国家,当然,作品的性质不同,其著作权归属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真名或者匿名的人可以认定为作品的作者。但在下列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依法确定:
①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即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合作人,称合著人。如果合作作品是统一不可分的整体,合著人即为著作权主体。如果合作作品是由几个独立的部分组成,则整个作品著作权归合著人享有,各个部分的作者对其创作部分享有著作权并可单独行使。
②集体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集体作品,即指期刊、年鉴、百科全书、词典等,其著作权主体为编辑人或出版人。但编辑人或出版人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作品中各个独立部分作者的著作权。
③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即指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如果职务作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受奖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④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与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即指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编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主体为编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⑥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其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