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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大纲

来源:未知  投稿:广东招生考试信息网  时间:2012-10-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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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 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 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 责任编辑: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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