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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统考考试大纲(23)

来源:http://www.gdzsxx.com  投稿:广东考研信息网  时间:2013-1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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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 责任编辑: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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