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部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推免生名额的学院以及机关部处统称为推荐单位。
第三条 推荐单位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推免生依据招生政策均享有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推荐单位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单位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单位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推荐单位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推荐单位可按上述要求制定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学校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
(二)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推免生名额,结合学校总体发展情况及各学科发展特点,确定并公布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名额。
(三)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推免生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推荐单位职责
(一)推荐单位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通过部(处)务会,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审核并公示本单位推免生名单。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推免生评价体系、推免程序、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等。
1.具有推免生名额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本科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2.具有推免生名额的机关部处通过部(处)务会研究制定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命名规则为“学院(或机关部处)全称+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二)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开展推免生工作。
(三)推荐单位负责对学生申诉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于推免生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公布。
第十条 推荐单位在校内公布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向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做好推免政策解读。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包含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 通过初选的学生,经推荐单位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责任编辑: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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