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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2015届推荐攻读研究生办法

来源:http://www.gdzsxx.com/  投稿:广东考研信息网  时间:2014-09-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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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选拔培养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免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校领导和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纪检监察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2名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推免生工作,研究决定推免生工作办法和名额分配等重要事项,处理推免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  各有关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推荐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推荐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分管研究生教学、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2~3名教师代表组成,小组设立秘书一人(可兼任)。
各学院推荐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据此完成本学院相关推荐工作。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推荐过程中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综合评定。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对在本学科领域有特殊学术专长和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要优先推荐。
第二章  推 荐
第五条  推荐条件
(一)推免生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推免生应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2011级应届本科毕业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会工作,关心集体。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3.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均合格。
4.各学院推免生候选人所学课程平均成绩(不含体育成绩)须进入本专业排名前35%。
5.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计分制),全国大学日(俄)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100分计分制);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100分计分制)。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体检标准。
(二)有特殊专长或培养潜质的推免生须符合的条件之一
1.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创新能力强的特殊优秀人才原则上参照上述推免生基本条件执行。
2.经所在学院本专业3名教授联名推荐(推荐信详见表3)和学院推荐小组同意后,复试合格的优秀学生可获得推免生资格。
3.特殊优秀人才指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具体以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为准)统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特等奖(团体奖限排名前3位),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之外的单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亚洲一等奖、国际二等及以上奖(团体奖限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第一)的学生。
4.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思想品质好,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多次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省部及以上级别科技、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第六条  计分办法
(一)推选成绩
推免生推选成绩总分为100分,由综合测评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构成,计分办法为:
推选成绩=综合测评成绩×80%+复试成绩×20%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二)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总分为100分,分为二部分,一是被推荐的推免生候选人应具备的在籍学习成绩(简称在学成绩),二是被推荐的推免生候选人奖励加分(简称奖励加分)。
1. 学习成绩得分的考核范围及计分办法
学习成绩为100分,考核范围是指推免生在本科学习的第一至第三学年中所有计划内必修课程(不含体育课)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重修等成绩不能作为计算依据)。学习成绩的考核与计分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
学习成绩得分的计分办法为:
 
在学成绩=∑(必修课*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2.奖励加分的考核范围及计分办法
奖励加分计为100分,奖励加分考核范围应包含学术竞赛类、学术论文类、文艺类、体育类、社会工作类等五类,单项分值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该项最高分。
奖励加分的计分办法详见表4。
综合测评成绩=在学成绩×60%+奖励加分×40%
(三)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为100分,考核内容为:(1)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30%;(2)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10%;(3)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测试,可采用笔试、实验、答辩等方式,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的60%。
第七条  推免生类别与名额的使用
硕士推免生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类,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行申请这两类硕士推免生资格。2014年起,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再设置留校名额。推荐高校也不得对本校推荐名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不得自行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推荐高校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一)各学院具体分配名额由学校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各学院根据名额分配指标按2:1比例确定推免生候选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收回并统一调配。
1.学院上报的推免生候选人人数或参加复试的推免生候选人人数少于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数的2倍,学校按照“下达名额指标数的1/6”收回部分或全部名额指标(四舍五入,不足1取1个);
2. 推免生候选人经复试后,学院提出的获得推免生资格的人数少于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数;
3. 各有关学院未按时完成各阶段推荐工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学校将减配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
1.学院上报的推免生材料弄虚作假;
2.在推免工作结束后,已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学生放弃推免资格;
3.在规定的报到注册期限内,已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学生未到学校正常报到。
第八条  推荐程序
(一)学校领导小组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下发各相关单位并在校内公示。
(二)承担推免生推荐任务的各学院依照本实施办法制订本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和推免生名额分专业二次分配方案,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推荐小组提交推免生申请(申请表详见表1,成绩由学院填写)和相关材料,学院推荐小组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进行推免生候选人的资格和材料审核,编制本学院《    学院    级本科毕业生申请免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计分排序表》(表2)。
(四)各学院按照本院推免生名额2:1的比例确定推免生初选人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资格审查及计分排序表》和推免生候选人名单,同时向研究生院报送推免生材料,包括推免生大学第1-3学年考试成绩单、奖励加分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或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资格审查及计分排序表》和推免生初选人名单。
(五)学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六)取得推免生候选人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推荐小组秘书处报名,参加复试,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者不能获得推免生资格。
(七)学院推荐小组于复试结束后按照推免生候选人推选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经专家推荐且复试合格的优秀学生不参加排序,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依据各学院推免生分配的名额指标等额确定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前将统一格式的学生名单(见表5)、《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以及复试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九)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复试材料,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学生是否获得推免生资格,以学校行文公布的名单为准。对有异议的学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十)获得向外校推荐资格的推免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接收学校的正式接收函。
第九条  推免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应在推荐阶段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将推荐办法,以及按照推免名额遴选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条  2014年起,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9月25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接收录取工作统一于每年的10月25日前结束。
第十二条  接收外校推免生工作按照《辽宁科技大学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的推免生无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被我校接收的2015级硕士推免生将享受我校学业奖学金。
推免生的硕士类别和推荐学科(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并不得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五条  推免生被接收后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推荐录取资格:
(一)在本科第4学年中有任何一门必修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在本科第4学年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性环节等成绩未能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者;
(四)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者;
(五)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或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未及时解除协议者;
(六)申请出国者;
(七)在推免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所发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 责任编辑: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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