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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2015届推荐攻读研究生办法

来源:http://www.gdzsxx.com/  投稿:广东考研信息网  时间:2014-09-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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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促进我校推免工作的健康开展,进一步提高研招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对报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推荐与接收工作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推免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需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学院推荐工作。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六条 学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扎实的实验、实践动手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一般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且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合格以上。

(七)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如获得全国挑战者杯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全国大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安徽省特等奖,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总成绩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八)对有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的考生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七条 推荐工作必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学校研究生部按照教育部要求,在网站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办法,推免生名额。

(二)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及学校年度推免工作办法,制定具体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连同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通知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历年成绩单(加盖校教务处公章);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级或六级成绩证明复印件;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复印件;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各学院根据教务处制定的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计算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并报教务处审核盖章;按《安徽中医药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规定的测评要素及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测评,计算综合测评成绩;以百分制折算平均学分绩点,与综合测评成绩各占50%的权重计算推免总成绩,按同专业中推免总成绩排名顺序,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从高到低依次推荐,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申请者,全国挑战者杯国家三等奖及以上,全国大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申请者。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和学生易于监督的场所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

(五)通过初选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生部统一报安徽省招办备案。

通过以上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八条 学校拟接收推免生专业及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九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部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章程、目录和名额。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研究生部提交《推免生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

(三)研究生部审核申请人资格,组织申请者进行复试。复试办法按照统考硕士研究生复试办法执行。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10天以上,无异议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

第十条 不录取以下情况的推免生:

(一)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

(二)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

(三)未经复试或未通过复试的申请者;

(四)入学前未取得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综合测评和成绩绩点计算过程应有学生代表参加,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过程管理和复审,相关秘书和分管领导应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主管领导应复核签字。所有参加推免的学生的原始材料,二级学院应集中收集,以备核查,并报送拟推荐、候补及落选所有有资格参加推免的学生排名情况。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及各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办法、招收推免生名额、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可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未按本办法实施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 责任编辑: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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