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招生考试信息网 首页
欢迎光临 广东招生信息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广东省教育资讯门户网站
 
高级搜索
相关考试: 考研复试 考研指南

云南民族大学2014年接收推免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来源:http://www.gdzsxx.com  投稿:广东考研信息网  时间:2013-10-10 点击:

学生家长互动我有问题要解答,我要提问?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云南民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云民大发【2010】157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3、在校期间历年各科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六级成绩达400分以上(含400分)。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二、接收名额、专业、录取类别

  1、接收名额

  2014年我校接收推免生的总数为43人。其中,学术型研究生29人,专业学位研究生14人。教务处分配各学院的推荐名额原则上即为该学院接收推免生的名额。接收的推免生占当年该专业招收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的指标。

  接收了我校推免生的高校推荐的学生可优先考虑对等接收。

  2、接收专业

  除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外,我校2014年硕士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其他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

  3、录取类别

  我校推免生的录取类别均为:非定向

  三、申请材料

  1、《云南民族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1份,在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部网页下载打印。

  2、经省级招办盖章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1份。

  3、大学一至三学年成绩单1份,要求加盖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后,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教务处公章。

  4、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1份(须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5、有效期内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大学期间的获奖证书、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其他能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各1份。

  四、申请程序

  1、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生的推免生,请于2013年10月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接收学院。

  2、各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含本校及外校)并在2013年10月12日前报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3、研究生部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后发出复试通知。

  4、各接收学院组织复试和体检,根据复试成绩和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接收意见后将名单报研究生部。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公示10天以上,无异议的上报省招考院。

  5、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向同意接收的推免生发出接收函,并通知未被接收的推免生。

  6、取得我校接收函的推免生到原所在高校领取报名校验码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网报时间为10月31日前,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10日至14日,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不能被录取。

  五、其它

  1、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的推免生无效。

  2、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

  3、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4、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到其它院校申请推免资格,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5、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6、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 责任编辑:陈主编)

内容有错误?我来修正    

[ 标签: 云南民族大学 ]

广东招生信息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gdzsxx#139.com 把#换成@ ;联系电话:020-66621156

②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hezuo@gdzsxx.com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广东招生信息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广东招生信息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