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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教育局印发《清远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通知》

2016-09-22 14:27:31来源:南方日报关注度: 0
导读:为规范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日前,清远市教育局印发了《清远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 据悉,该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为规范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日前,清远市教育局印发了《清远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

据悉,该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及其他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调整;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 大调整;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撤并;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资金安排;教育重大工程的实施;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 教育行政决策事项。

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通知》指出,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主办科室应通过政府网站、本市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主办科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主办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清远 市教育局网站上发布听证公告,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 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听证会应邀请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民代表参加。参加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 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社会服务精神。主办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听证 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及时公布

《通知》指出,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主办科室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过市教育局法制机构审核后,交由局班子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并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作出重 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局法制机构审核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决策方案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 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各科室。对需应急处置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 查和局班子会议、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教育局通过工作网站、办公场所或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一年内,主办科室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局领导。

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将被追责

《通知》)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后,市教育局可以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后执行:实施单位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 改决策方案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目标不能实 现的;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决策过错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超越法定权限决策的;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隐瞒有关重大决策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听证会有哪些程序?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主办科室工作人员作为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主办科室工作人员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主办科室工作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主办科室工作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参加人员形成最终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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