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花调研发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教育规划纲要也提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全国性津贴制度。
胡桂花建议,尽快建立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并列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贫困程度,按照一般市县、省级贫困市县、国家级贫困市县的地区类别,设立不同等次的津贴数额,大幅度提高这些地区的教师工资待遇。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贫困地区教师浮动工资政策,由中央和地方根据各地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贫困地区教师浮动工资的支出,以切实提高农村教师工资的增长速度,鼓励他们长期从教。此外,国家继续加大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向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流动,并且适当予以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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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