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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制办新规:配套学校不完工将缓发预售证

2014-11-20 12:15:34来源:http://www.gdzsxx.com/关注度: 0
导读:以往开发商建房子总是先建住宅,再建配套的公共设施,导致小区公共设施存在烂尾现象。以后,这样的情况将不被允许发生。昨天,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小区内独

  以往开发商建房子总是先建住宅,再建配套的公共设施,导致小区公共设施存在烂尾现象。以后,这样的情况将不被允许发生。昨天,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小区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否则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公交站等应预售前验收

  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此外,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应当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验收后半年全部移交

  据介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而小区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停车场(库)等业主共有或者共享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6个月内全部完成。

  小贴士

  市民对于《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有建议和意见的,可于2014年12月18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反映或提交的途径有:

  1.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 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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