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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六种行为属于“有偿补课”

2016-01-27 11:08:08来源:广东省教育厅关注度: 0
导读:近日,省教育厅下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采取完善制度规范、开展自查督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坚决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防止有偿补课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此前,教育部

近日,省教育厅下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采取完善制度规范、开展自查督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坚决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防止有偿补课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此前,教育部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坚决纠正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因此,省教育厅下发的《方案》明确规定,广东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的下列行为属于“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方案》规定,将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承诺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下辖中小学校签订工作责任书,在职中小学教师应与学校签订书面承诺书,层层落实防止有偿补课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违规学校和教师定期通报制度,在所辖范围内通报违规责任人。

同时,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机制,确因工作需要,教师在校外向学生提供公益性辅导或授课活动的,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方案》还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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