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3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除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外,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完善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地段划分以及“九年一贯”等各种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6%)。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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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