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特种设备(承压类)焊接作业人员考试大纲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承压类)焊接作业人员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考试工作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改造过程中,从事金属焊接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试。
第三条 焊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焊接工作基本要求,无色盲或弱视。
(四)经过相应焊接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承压类焊工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合格。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按项目进行试件焊接,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评定,当规定的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如果是由于冶金或其他外界因素造成的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允许焊工重新考试。
第六条 考试场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焊接工作的专业工程师、中级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
(二)考试场地应满足承担考试范围的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三)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考试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等均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所用设备上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四)有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五)具有焊工考试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具备实际操作考试相匹配的钢材、焊接材料。
第七条 理论考试内容按本大纲附件1的规定。
(一) 特种设备及法规知识,占总分的10%;
(二)焊接基础知识,占总分的60%;
(三)安全操作知识,占总分的30%。
第八条 操作技能考试 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
第九条 焊工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合格后,由考试单位汇总考试成绩,向考试中心申请统一办理焊工合格证。
第十条 焊工合格证中记载的合格项目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 焊工合格证中记载的合格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应向考试中心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重新进行考试;
1、中断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
2、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人员;
第十三条 焊工合格证所记载的合格项目,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合格项目失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对持证焊工的管理,为焊工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焊工合格证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六条 本大纲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大纲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承压类焊工理论知识考试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殊性和分类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分类、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