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统一考试方案下发前,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院校暂不组织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
三、已经参加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其中一个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于今年10月参加一次不及格科目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可按照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2011年下半年继续安排“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和教育学(幼儿园)、心理学(幼儿园)课程考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0〕4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和做好2010年省级骨干培训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0〕59号)的精神,凡学历、健康状况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目前已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培训后,可以参加我省的教育学(幼儿园)、心理学(幼儿园)课程考试。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院校迅速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并向广大考试人员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确保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