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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

2012-04-11 15:42:17关注度: 0
导读: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昨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高校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7月20日之前,对各自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现状及时进行清理...

  省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昨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高校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7月20日之前,对各自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现状及时进行清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据悉,对违规学校视其情节,将给予扣减成人高教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学资格等处罚。

  根据《通知》,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

  各普通高等院校坚决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

  招生权、办学权不能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严禁校内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等)和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严禁将招生权、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严禁高等学校未经备案,擅自设立校外分院、函授站、教学点、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办学单位。

  各主办高校不得允许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擅自冠名挂牌、擅自更改名称;不得允许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设多级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合作方的办学地址;不得允许合作方自行制作、发布任何与联合办学有关的招生宣传信息。

  ●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

  不得随意跨省进行招生宣传

  严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及其合作方不得跨省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成教生源。严禁委托校内外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组织生源;严禁非法泄露、倒卖学生信息,有偿提供、组织、接受生源;严禁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以“预科生”、“跟读生”、“进修生”、“免试生”等名义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

  ●严禁违反财经纪律

  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严禁由合作方自行或代为收取费用,严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名单独设置收费项目,严禁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捆绑”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计退。 《通知》强调,对因违规招生办学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追究主办高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停止校外办学机构备案;扣减成人高教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学资格;两年内,取消学校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办学行为主体,将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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