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学规范、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主要是采取资金资助的方式。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格由我区每年根据幼儿园办学成本测定后公布。
二、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园资格,相关办学证照齐全、有效。至申报时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间满一年及以上。上年度各有关证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年检合格及以上,本年度没有有效投诉。
(二)幼儿园场地园舍及设施设备符合《广州市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有校车的幼儿园须具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省、市对幼儿教育的有关要求,实施科学保教,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办园规模在3个班以上,能按年龄分设小、中、大班,小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中班班额不得超过35人,大班班额不得超过40人。
(四)幼儿园聘请的幼儿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全日制幼儿园应实行“两教一保”,寄宿制幼儿园实行“两教两保”;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执行教职工培训制度,重视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区、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100%专任教师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五)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保教费标准在区测定指导价以下(含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并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申报程序
第五条 幼儿园申报须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相关证照的复印件(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备案表、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校车备案资料或无校车情况的说明);
(三)幼儿园上一年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的年检情况证明资料;
(四)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五)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登记表;
(六)在职园长、教师、保育员的上岗资格证、健康证;
(七)幼儿园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认定程序
第六条 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受理幼儿园的申请,并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定,有需要的进行实地考察。审定通过后,在“越秀教育信息网” 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于每年5月初由区教育局在“越秀教育信息网”向社会正式公布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认定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认定和公布。
五、扶持与监督
第八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金资助标准,每年由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请区政府审定。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幼儿园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