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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公务员

来源:广东自考信息网  投稿:Zikao.gdzsxx.coM  时间:2012-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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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从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看,其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系统的公务员,还包括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政治协商会议系统、审判机系统、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等等。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讲,重点涉及的是行政机动性关系统的公务员和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各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涵义

  是指一般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取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要表现为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公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

  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职务予以特殊保障,公务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

  1)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接受行政相对方的监督。3)行政相对方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4)行政相对方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而发生的。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行政职务关系,即公务员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择优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四种情形:

  (1)考任

  (2)选任。即由权力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例如,《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3)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4)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并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方能正式任职。

( 责任编辑: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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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广州自考 公务员 自考串讲笔记 行政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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