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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行政监督检查

来源:广东自考信息网  投稿:Zikao.gdzsxx.coM  时间:2012-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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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的目的旱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的作用

  (1)行政监督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2)行政监督可以预防和及时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行政监督是保证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三、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的主要区别:

  ⑴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组织与个人;⑵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客体为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行为。而行政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职权职责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其客体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⑶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所实施的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并能够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其中的许多监督行为还具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功能与特征。

  四、行政监督的分类

  ⑴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⑵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⑶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⑷以行政监督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专门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业务监督是指担负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⑸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依职权的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据自身的行政职责权限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授权的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不是依据自身管理职责权限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监督的方法

  行政监督的方法又称行政监督手段或方式。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因而行政监督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

  六、行政监督的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和告知权利等。

  ⑴表明身份。⑵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⑶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⑷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⑸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相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⑹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方相应的救济手段(补救手段)。

( 责任编辑: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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