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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来源:广东自考信息网  投稿:Zikao.gdzsxx.coM  时间:2012-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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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它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二)行政违法的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某种违法行为只有当该行为主体以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资格出现时,才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行为主体须是行政法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首要条件。(2)行政法主体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依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视为主观有过错。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1.根据行政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称为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又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和被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行政责任;公务员的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该行政机关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行使追偿权;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由该组织承担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授权的,授权行政机关应负连带责任;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政,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再由委托行政机关依据委托关系追究该组织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所造所的社会危害往往并不亚于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具体表现为:(1)行为主体不合法;(2)行为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3)意思表示不真实;(4)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具体表现为:(1)行为的实施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形式。 实质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实体法追究行为主体的惩罚性行政责任,而形式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程序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补救性行为责任。实质性行政违法往往被撤销,从其发生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性行政违法一般经过有效的补救措施,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些亦可被撤销。

  四、行政不当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专指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且还必须具有合理性,不合法的行为必行政违法,不合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既可以针对羁束行为又可以针对裁量行为,且主要是针对羁束行为而言,行政不当则仅基于裁量行为。从广义上讲,行政不当同样是一种行政违法,因为它违反了行政法对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从狭义上讲,行政不当是以行政合法为前提,与行政违法相并列的一种有瑕疵的行为。

( 责任编辑: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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