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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来源:广东自考信息网  投稿:Zikao.gdzsxx.coM  时间:2012-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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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损害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是直接的损害。(5)赔偿有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3)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

  三、行政赔偿与其他近代概念的区别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区别:(1)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2)性质也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方式(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解决,行政赔偿只发生在侵权之后)等方面也有不同。

  2.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并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都是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属于民事侵权,行政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亦是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其责任性质、赔偿方式和标准是相同的。二者区别:一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一个是行政管理,一个是司法活动中。三是追偿的条件不同,行政具有主观性。司法范围比行政小。四是程序不同:差别较大,行政有单独提出和一并提出司法没有单独和一并划分,是通过非诉讼信途径来解决。

  四、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同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步骤,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责任编辑: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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