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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司法审查的标准

来源:广东自考信息网  投稿:Zikao.gdzsxx.coM  时间:2012-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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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

  司法查审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包括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合理性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质和核心,是司法审查中的通常标准,也是首要标准。合理性审查标准只限于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的特定情形,有着极大的局限性。

  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

  (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正是调整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说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正是受行政机关所适用的那些法律、法规所调整的。(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

  (1)是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为的方式违法、故意拖延)滥用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

  (2)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等;不同情况同样对等;反复无常)显失公正是明显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的不公正。

  第七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

  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三、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应遵循的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关机关解释、裁决。

  第八节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可称为上诉审理程序或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上诉成立的的条件: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必须有适格的的被上诉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发生;上诉的提起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当事人直接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上诉的审理和判决:第二审法律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上诉的审理期限:2个月。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

( 责任编辑: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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