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促进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健康发展,根据省自考办有关文件要求,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请我市符合条件且正进行自考社会助学的组织于11月25日前与我办联系,了解办理2013年度自考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联系电话:82197626、8228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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