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5年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14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根据本区的区情和学校的承载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妥善解决”的原则,稳步推进来穗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通过实施积分制,逐步推进落实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工作。
二、 对象范围
户籍为广州地区以外,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在海珠区居住、务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子女可申请参加积分入读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以下简称积分申请)。
来穗务工人员的子女为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一)申请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满6周岁且未满7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非广州市户籍、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二)申请入读公办初中一年级:非广州市户籍且具有有效学籍登记的本区小学六年级在校学生。
三、2015年公办试点学校名单及学位数量
学校 |
学位数量 |
招 生 地 址 |
招生咨询电话 |
赤沙小学 |
17 |
新滘东路赤沙村大路巷1号 |
84261377 |
仑头小学 |
12 |
仑头启明坊外街10号 |
34089521-810 |
五凤小学 |
13 |
东晓南路373号(南华校区) |
84084305-8043 |
东风小学 |
16 |
大塘马基大街8号 |
84215922 |
南武实验小学 |
20 |
南洲路珠江御景湾博景街3号 |
89200347-603 |
新洲小学 |
12 |
新港东路2794号西区五栋(渔轮校区) |
34093363 |
黄埔小学 |
10 |
新港东路黄埔培育园10号 |
34090734 |
同福西路小学 |
9 |
同福西路龙溪南首约77号(分校区) |
34371767 |
工业大道中小学 |
11 |
工业大道中296号 |
84302525 |
卫国尧纪念小学 |
16 |
南洲路沥村五约后街5号 |
84174726-22 |
后乐园街小学 |
10 |
洪德路洪德七巷29号(东校区) |
84127199 |
26中 |
20 |
小港路119号 |
89036524 |
98中 |
20 |
工业大道400号保利花园源溪街5号 |
34119335 |
东晓中学 |
20 |
南洲北路颐景二街1号 |
89448392 |
南石中学 |
20 |
广纸北二路116号 |
89006821 |
黄埔中学 |
20 |
新港东路黄埔村华佗里6号 |
34094903 |
新滘中学 |
20 |
官洲街赤沙贵荣1号(何贵荣校区) 华洲街土华校边街1号(土华校区) |
84092182 34082929 |
晓园中学 |
20 |
江南大道南跃进五巷1号 |
84420926 |
蓝天中学 |
20 |
泰沙路235号 |
84087960 |
四、实施办法
(一)申请参加积分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的必备条件和积分计算办法
参加积分申请的申请人需满足4个必备条件,并通过6个积分条件参加积分排序。
1、必备条件:
(1)申请人的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至2015年5月12日止,均连续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且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本区居住;
(2)申请人的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至2015年5月12日止,均在本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3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本区就业;
(3)申请人的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至2015年5月12日止,均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3年,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连续满3年;
(4)申请人的父母(合法监护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适龄儿童、少年属于政策内生育。
2、积分计算方法:
(1)申请人的户籍为农业性质,积7分;
(2)申请人的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至2015年5月12日止,均连续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且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本区居住的,父母(合法监护人)双方居住年限同时每增加1年积1分,上限为15分;
(3)至2015年5月12日止,申请人的父母(合法监护人)均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且两个险种同时连续满3年的,父或母(合法监护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每增加1年积1分; 父或母(合法监护人)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每参加1年积1分。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累计上限25分;
(4)申请人的父或母(合法监护人)在本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投资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积5分;至2015年5月12日止,申请人的父或母(合法监护人)近3年在广州市连续2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3万元及以上的,积5分。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可累加,累计上限15分;
(5)至2015年5月12日止,申请人或其父母(合法监护人)在本区有独立产权住房的,积8分,累计上限为8分;
(6)申请人或其父母(合法监护人)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奖的,积10分。
(二)相关范畴的界定
1、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1)申请人或其父母(合法监护人)在本区拥有独立产权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查册证明)。
(2)在我区连续3年有合法租赁住房,且截至2015年5月12日止,已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登记满3年的(须提供租赁房屋所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
(3)同一合法稳定住所5年内只接受1人申请学位。
2、合法稳定职业:指来穗务工人员在我区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生效连续满3年,并同时在我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就业登记,且参加积分申请时合同仍然生效;或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他合法商业活动,并依法纳税连续满3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其它合法商业活动。
同一监护人务工劳动合同和从事合法个体、商业活动年限可以连续累计。
五、申请程序
(一)符合必备条件的申请人及其父母(合法监护人),于2015年4月15日起,通过海珠教育信息网下载打印《2015年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学位积分表》,按要求填写后,携带有关材料自行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和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并于2015年5月12日前备齐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及其父母(合法监护人)于2015年5月13-14日,携带《2015年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学位积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选定的公办试点学校报名参加该校的积分排序。
申请人及其父母逾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未提交。
(三)申请人只能选定1所公办试点学校参加积分排序,否则取消当年参加积分入学的申请资格。
(四)各公办试点学校分别接受申请,计算积分结果,将积分计算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五)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于公示期间书面向该试点学校申请复查,该试点学校应在5日内答复申请人。
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海珠区教育局申请最终复核,海珠区教育局将于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复杂的,经区教育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如积分排序出现末位同分的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录取:1、优先录取农业户籍的申请人;2、若申请人均为农业户籍,优先录取“父母居住年限”项目终评分值高的申请人;3、若申请人“父母居住年限”终评分值也相同,优先录取“父母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终评分值高的申请人。如仍同分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如公示期间出现自动放弃学位或被取消申请资格的情况,则根据积分排序依次递补。
(七)各公办试点学校分别从积分高至低进行第一轮录取。第一轮录取结束后,如公办试点学校接收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位仍未录满,剩余学位将接受第二轮积分排序。由各试点学校分别公布本校学位剩余情况并接受报名,根据积分计算结果从高至低顺序进行公示、录取。
(八)未能在第一轮积分申请中获得公办试点学校学位的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可根据公办试点学校学位的剩余情况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公办试点学校的第二轮积分排序。
在第一轮积分申请中已被录取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第二轮积分排序。
(九)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试点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由学校发出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十)对接收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申请人及其父母(合法监护人)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不参加积分申请或因条件限制未能为子女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未满核定招生规模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
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作严肃处理。
(二)建立举报制度。海珠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9185366。
附件:2015年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积分表
(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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