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的有关招生工作原则,与市的招生工作安排同步,确保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幼儿园报名时间为2013年5月11日至12日(星期六至星期天),市属公办幼儿园按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执行,区属公办幼儿园报名时间按《越秀区区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要求执行。各幼儿园在2013年6月中下旬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要结合幼儿园实际,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及做好招生简章的公布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幼儿入园年龄原则上为3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2010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幼儿原则上入读托儿所。有条件举办托儿部(班)的幼儿园可适量招收2010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幼儿。
(二)招收的适龄幼儿以本区户籍为主,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适量招收非本区户籍的适龄幼儿;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对本区户籍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普惠性学前教育的照顾,对区户籍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给予统筹安排学位。
(三)各幼儿园应按照招生规模与办园等级或办园场地标准相符的原则,根据所在区域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本园2013年招生计划。区属公办园原则上按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四)招生前须向社会公布幼儿园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的内容应含本园的办学类型、办学特色、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条件、报名手续、招生人数和班数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告,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招生前,各园须向区教育局报送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并领取招生备案号。
三、做好幼儿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继续完善幼儿园幼儿个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幼儿报名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薄、父母身份证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幼儿园报名。
(二)幼儿录取后,幼儿园须建立幼儿学籍档案(含幼儿基本情况、幼儿监护人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等),并收取幼儿的户口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父母身份证的复印件及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的正本。
(三)幼儿园须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幼儿的学籍档案资料,按照班级整理入册,并确保资料信息准确完备、不外泄。幼儿离园一年后幼儿园可按普通档案处理此类资料。
四、招生期间,幼儿园要做好招生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防控以及师生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1.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5号)
2.越秀区幼儿园幼儿情况登记表(参考本)
3.广东省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4. 2013年越秀区幼儿园招生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黄润娟,联系电话:1881913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