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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2)

来源:http://www.gdzsxx.com/  投稿:广东教育信息网  时间:2015-02-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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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修订稿完成后,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章程修订小组组长要将章程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意见采纳情况向大会作说明。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4.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章程修订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修订小组应当就章程修订及其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5.学校董(理)事会审定。章程修订草案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董(理)事会审定,并需经过学校董(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学校章程备案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设立后,学校修订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章程备案的机构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民办中小学章程修订草案经学校董(理)事会审定后报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2. 学校章程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以学校名义提交《XX学校关于变更学校章程的请示》;
(2)修订说明,章程内容的特点、制度创新、自主权的落实及其实施监督等重要事项说明;
(3)新修订的章程(盖学校骑缝章);
(4)旧章程;
(5)学校董(理)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董(理)事会决议除了董(理)事成员签名,还要加盖董(理)事会的印章];
(6)有关佐证材料,如章程修订工作方案,章程讨论、审定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公布
学校章程草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登记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同时,学校应在本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
四、依照章程实施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各民办中小学要把学校章程作为促进学校规范特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自主管理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通过实施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校董(理)事会和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校章程建设作为依法治校工作考核、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学校依照章程实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中小学校。
联系人:陈遵;电话:020-37626593;传真:020-37626684;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1311室;邮编:510080。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月28日 

(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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